编者按语:《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施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动物防疫立法日趋完善,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
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动物防疫秩序,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对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增强我省我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高度,提高对宣传、贯彻实施省《动物防疫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1、我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是与其配套的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是我省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更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2、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1)动物疫病统一管理制度。由农业部对全国动物疫病,根据其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予以分类公布、管理。
(2)动物疫病预防及动物免疫制度。一是动物预防规划,二是计划免疫制度,依据国内外疫情及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一些动物的某些疫病实施强制性免疫,当事人必须履行。
(3)防疫消毒制度。
(4)疫病监测监督制度。
3、《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者、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是遵守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三是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监测和监督管理;四是特殊的饲养、科研单位有自己的特定义务。
4、本地区主要有哪些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答: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如猪、牛、羊的W病,牛羊的炭疽病,猪瘟及禽Q病等。
5、国家如何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管理?
答:根据国家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发证管理和监督,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7、对依法应当具有免疫标识而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该如何处置?
答:我地区应当具有免疫标识(耳标)的主要是生猪,我省动物防疫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具有免疫耳标而没有免疫标识的,不得离开饲养地,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免疫,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8、对进入流通、屠宰环节,应当具有免疫标识而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如何处置?
答:按我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补检,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饲养奶牛、交售鲜奶,我省动物防疫条例有何规定?
答:按我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户饲养的奶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结核、布氏杆菌等疫病的检疫和处理,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奶牛的生乳。饲养户拒绝接受对奶牛进行"二病"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如何处置?
答:根据我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对拒绝补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具有检疫证明但证物不符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1、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我省动物防疫条例有何规定?
答:我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阉割等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助理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有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长期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并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二)有固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室和兽药房。
(三)有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室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
违反上述规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诊疗物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锡山区兽医卫生监督所
锡山区畜牧兽医站
2002年10月9日
相关链接:《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